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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權益:福利補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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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保殘廢給付

區           分 給付標準
全殘廢 因 公 36個月
非因公 30個月
半殘廢 因 公 18個月
非因公 15個月
部分殘廢 因 公 8個月
非因公 6個月
  1. 公教人員保險之全殘廢、半殘廢補助,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  2. 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致全殘廢者,另發給300萬元慰問金;半殘廢者發給150萬元慰問金;部分殘廢者發給80萬元慰問金。
  3. 因執行危險職務致全殘廢者,發給230萬元慰問金;半殘廢者發給120萬元慰問金;部分殘廢者發給60萬元慰問金。


相關附件:
  •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殘廢給付應行注意事項word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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